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执行程序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判断与处理
  发布时间:2009-12-28 10:13:34 打印 字号: | |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执行程序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笔者拟通过此文,将执行程序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区别、比较,以便更有利于实务操作。

一、执行程序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判断

对两者的判断虽然有具体法条的规定,但是要更清晰的对两者进行区分,还须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从字面含义理解

执行程序异议一词中异议的对象是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异议的提出是针对程序问题,而且是执行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一词中异议的对象是执行,具体是指执行标的,也就是说异议的提出是针对执行的标的,而非执行行为,涉及的是实体问题。

(二)法条原文对比

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两者各自成立的条件

1、执行程序异议成立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2)提出的异议主张必须是程序错误,而非实体错误;(3)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将不被采纳。

2、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条件:(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提出异议;(2)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诉讼当事人不得提起;(3)只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不是仅仅指出执行程序违法,这类似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外人主张的只能是实体权利,而不能是程序性主张;(4)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执行程序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一)执行程序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程序异议,若异议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原执行行为,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若理由成立分两种情况:1、若执行标的物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则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2、若执行的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执行根据仍然需要执行,只不过是执行其它的财产。案外人执行异议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三、对执行程序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的救济

当执行程序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不成立时,两者的救济途径又有所区别:执行程序异议不成立时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执行异议若不成立,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有两种救济途径:1、若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案外人可以通过申诉解决,而当事人则可以申请再审;2、若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