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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良知观
----法官良知之我见
作者:张慷慨  发布时间:2009-12-28 10:15:12 打印 字号: | |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法律规则深入社会的各个层面,大如国家权力的行使,政府官员的行政活动,对市场的管理,小如家庭暴力、交通违章、消费者保护,无一不在法治的框架中。法院被认为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成为最后防的守门人。

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最核心和能力的要素,对法律负责,树立法至上的理念,严守中立,公正司法。正如雨果说:对人民来说,惟一的权力是法律,对法官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法官在司法的每一环节中,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而法官的良知永远更重要。

所谓法官的良知是指法官在职业活动中,在履行对他人、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它是法官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现。当审判活动出现偏差,造成失误,就会感到羞愧,进行自我遣责或主动承担责任。法官应代表社会的良知进行审判活动,是保护宪法赋予民众基本权利的监护者,必须尽量寻找公平的方式,尊重事实和遵守符合人道精神的法律,保证法律的执行。

马克思说过,法官没有别的上司,只有法律、尊崇法律应成为法官的首选。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使法官具有坚强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忠诚法律,恪尽职守”,从灵魂到肉体始终体现法的精神。

柯克爵士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即学会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析和认识问题,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兼顾形式和内容、过程和结果,懂得量与质的转换变化,把握“临界点”和工作中的“度”,增强辨证意识,学会辨证思维,克服浅薄、浮躁,认真学习,应对复杂局面。在社会日趋复杂变化的今天,法官面对日益增多的积案,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误解。只有靠信仰和良知支撑自己的行为,平衡自己心理。常言到“法不容情”,法律讲求是公平公正,绝无偏私,但亦有人说“法理不外乎人情”,法毕竟是人定的,怎么可能和人情彻底隔绝?在法律和人情、道德之间如何谨慎忖度?有良知的法官会通过能动地执法,积极的热情,尽力实现当事人的愿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缺乏良知的法官不会积极地追求公平和公正,会陷入一种冷漠状态。

法官运用智慧和良知审理案件,就是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有良知的法官在法律运作中会体现人文情怀,充分调动内在力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事业,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要当好地方法官,不仅要有司法工作需要的独特知识结构,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司法经验,还要有能力和意愿理解法律相关的生活,并恰当地调整制定法与生活之间的关系,使法官的判决结果不仅要有法律依据作支撑,同时又要合理、合情。法官的判决也许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满意,但应力求让双方当事人都能被说服。在看到别人蒙受痛苦,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上一帮的善意,只有这样,才能给“秋菊”之类的当事人一个满意的说法。

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人情、关系的干扰无处不在,法官作为正义之神的化身,“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其便成为社会正义真正实现的保证,厚德尚法,以法官的良知为建设美好和谐社会行使法官神圣职责。

责任编辑:张慷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