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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戒
作者:赵静  发布时间:2009-12-28 10:20:07 打印 字号: | |

次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次”的意思是指:与“高”、“优”相对应的,形容较差的一方,在“次贷危机”一词中指的是信用低,还债能力低。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而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

引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次级抵押贷款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与传统意义上的标准抵押贷款的区别在于,次级抵押贷款对贷款者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要求不高,贷款利率相应地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很多。那些因信用记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弱而被银行拒绝提供优质抵押贷款的人,会申请次级抵押贷款购买住房。但是,当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出现违约的可能,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的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是部分美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无视法律法规,违规操作,忽略规范和风险。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一己之利,利用房贷证券化可将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的机会,有意、无意地降低贷款信用门槛,导致银行、金融和投资市场的系统风险的增大。在过去几年,美国住房贷款一度出现首付率逐年下降的趋势。历史上标准的房贷首付额度是20%,也一度降到了零,甚至出现了负首付。房贷中的专业人员评估,在有的金融机构那里,也变成了电脑自动化评估,而这种自动化评估的可靠性尚未经过验证。

有的金融机构,还故意将高风险的按揭贷款,“静悄悄”地打包到证券化产品中去,向投资者推销这些有问题的按揭贷款证券。突出的表现,是在发行按揭证券化产品时,不向投资者披露房主不仅难以支付的高额可调息按揭付款、而且购房者按揭贷款是零首付的情况。而评级市场的不透明和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又使得这些严重的高风险资产得以顺利进入投资市场。

二是部分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在美国金融界,有信贷批发员这个职业,批发员为银行和贷款公司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从个别房贷经纪手中买下按揭申请个案,再与贷款机构协商放贷。这些批发员以佣金维生,处理按揭个案愈多,收入也愈丰厚。由于收入优厚,自然愈来愈多人希望能从中分一杯羹,开始出现多位批发员争取同一份按揭申请个案的情况。部分房贷经纪也趁机讨便宜,要求批发员以性服务换取个案。有些银行的批发员甚至连同事也不放过,为了增加佣金,她们亦色诱贷款审核员,以便有问题的按揭申请个案能成功过关。当美国楼市兴旺时,贷款机构通常会批准放贷,并将它包装成证券。结果雪球愈滚愈大,最终一发不可收拾。

在美国金融机构和部分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操作下,美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被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一旦经济形势恶化,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次贷危机不可避免的爆发了,通过放大效应,从而演变成为一场殃及全美的经济危机。

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金融界的法律监管非但不能放松,反而应更加严厉,国家应该重点打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加强金融监管,严格商品房按揭贷款审批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加强对金融领域中涉及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监管,进一步严格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审核、批准,对购房人的资质、信用度、经济状况应严格审查。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复辙。例如,近日中国建设银行表示,将加大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政策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建行表示,贷款利率和首款比例将具体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区别确定。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贷款利率可以给予优惠,首付款比例可降低。对居民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将适当提高贷款条件。

二、重拳打击金融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经融领域内的贪污贿赂行为国家应重点打击,美国次贷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金融业从业人员的性贿赂行为绝对不是个案,也不仅仅是美国金融业所独有。我国金融业与房地业当中形形色色的贿赂违法行为绝对不是少数,在以往的商业经营活动中,贿赂的方式往往是送钱送物,然而时至今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的需要发生了变化,一部分从业人员和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已不满足于获取财物和金钱,而转向非财产性利益的追求,这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贿赂的内容、手段、方法的多样性。而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和手段,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正如古人所说: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在商业贿赂的方式和手段日趋多元化的形势下,如果我们仍然囿于传统的观念和做法,仅仅把财物和金钱视为商业贿赂罪的必要条件,而忽视提供性服务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则必然放纵性贿赂行为,使整治和打击商业贿赂的活动大打折扣,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依然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空间,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法律,尤其是涉及经济、金融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则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综上,笔者认为金融与法律互为依存,紧密相连,没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金融业不能健康地发展,没有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立法工作变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两者密不可分。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