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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药品购买需正规 从严审判保民生
  发布时间:2023-03-15 09:51: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高陵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郭某从被告人张某处进购能够治疗颈肩腰腿疼痛的“苗药”等药品,后通过其在西安市某中药材市场开设的经营部,将上述药品向他人进行出售。案发后,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郭某所出售的药品均为假药。同时,被告人郭某还通过其经营部,对外出售“金玛卡”等保健品。

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认定,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不具有主治功能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对外出售,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生产不具有主治功能的非药品,并冒充药品对外出售,其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被告人郭某还出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上,被告人郭某因犯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获刑三年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药对疾病没有治疗功能,患者服用后不但会延误病程,还可能导致病情恶化,更有甚会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高陵法院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对药品质量“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药瓶子”安全,依法对各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坚决守住药品安全质量,持续筑牢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高陵法院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药时前往正规药店或合法医疗机构,认准药品批准文号,查看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保留购药处方和支付凭证等。一旦发现药品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及时向国家食药监局开通的12331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向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靖